其他

关于组织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申报的通知(鲁经信字[2018]37号)

2018-04-03 山东经信

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、财政局、统计局:

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,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,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、核心竞争力强、发展质量效益好的大型民营企业,根据省委省政府《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》(鲁发【2017】21号)有关要求,经研究,确定组织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申报条件

  1、山东省内注册的民营企业,包括有限责任公司,股份有限公司,合伙企业,个人独资企业,非国有、非外资控股企业,私有股份占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。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企业及银行、证券、保险等金融机构不纳入奖励范围。

  2、新跨越民营企业是指年销售(营业)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、500亿元、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。年销售(营业)收入是指企业集团年度销售(营业)总收入,数据为集团口径数据(含省外、海外、三产数据)。

  3、企业侧重于新旧动能转换“5+5”重点产业,生产经营管理规范、信用状况良好,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及未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,不存在违法失信记录。

  二、申报资料

  1、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申报表。

  2、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  3、企业连续两年第三方年度审计报告,报告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。

  4、企业在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、未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及违法失信记录的承诺报告。

  三、奖励办法

  1、年销售(营业)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民营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
  2、年销售(营业)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的民营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。

  3、年销售(营业)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。

  4、已过100亿元、500亿元、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,不纳入奖励范围。

  5、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。

  四、申报程序及要求

  (一)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县(市区)经信部门、财政部门、统计部门审核后逐级申报。

  (二)各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、统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。相关数据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统计数据为依据,视情况可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;核实企业申报条件,并征求环保、质监、安监等部门意见后,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财政厅、省统计局。

  (三)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财政厅、省统计局以各市审核上报材料为依据,不搞评议,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联合下发文件。

  (四)企业两年内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、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及违法失信记录等,实行一票否决。

  (五)各市经信部门、财政部门、统计部门和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对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和企业,收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  各市推荐文件、审核推荐名单汇总表(含电子版)及企业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4月28日上午11:00前统一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财政厅、省统计局(每部门一式两份,共六份)。

  联系方式: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隋晓亮 0531-86902646

  省财政厅张海洋 0531-82669521

  省统计局赵善胜 0531-86197806

  

  附件:1、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申报表

  2、申报说明

  3、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审核推荐名单汇总表

  

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

山东省财政厅

山东省统计局

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8年3月30日
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